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浅谈特许经营规范运营六要素

(*文章作者:新励成特约顾问金军)

特许经营是现代商业经营的新模式,而且已经逐渐成为了主流。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导致行政监管处于缺失状态,即使是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往往会“误入歧途”。


在这种商业背景下,很多不法分子看到了所谓的商机,类似假特许、割“韭菜”等骗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但使广大创业者损失惨重,而且给社会造成了太多不稳定因素。


此外,群众对特许经营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正规特许经营企业很多也是一脸茫然、无所适从。那么,该如何才能运用好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规范好特许经营的运营管理呢?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认为从事特许经营企业应当遵从好以下六个要素:


 一、 从事特许经营应备案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备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备案的法律责任。特许经营与加盟有法律概念的区别,特许经营又与连锁经营有经营概念上的区分,受监管的程度甚至于法律适用都是不同的。


那么,即使不备案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仍有效,但不备案依旧是违法行为,依然会招致行政处罚。所以,特许经营备案是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前提。

二、 经营资源无瑕疵


从事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且将经营资源许可给被许可人并获取相应的对价。那么就很容易理解,许可人的经营资源如果存在瑕疵,那么不但将容易产生权属纠纷,而且很可能对被特许人构成违约。
所以,特许人对自己的经营资源有无瑕疵应当持慎重的态度并确保无瑕疵。

三、经营资源对价要清晰

特许人因许可他人使用自身经营资源的同时,是要收取被特许人的许可费用的,也就是俗称的对价。
有很多企业往往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喜欢将多种经营资源打包一起,统一收取一个许可费用,并没有标明各类经营资源对应的特许费用。那么,按以往的案例,特许经营一般是以被许可人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为支付许可费用的前提的,一旦发生纠纷,当经营资源中的某一个或多个类别被许可人没有使用的时候,很可能会被要求退还部分特许经营费用。
而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明确单个经营资源的对价,那么如何进行退还则法官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同时也很可能会认定特许经营企业违约,对特许企业将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 经营资源交付要明确时间与方式并双方确认


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时,作为交易重点及合同标的的经营资源,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双方一定要保存交付的所有证据,否则,举证不能将会对双方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一旦发生诉讼,则很可能会产生败诉的后果。


五、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

条例第三章整个篇幅对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明确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
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特许人,对于条例规定的成立、变更、删除、丧失等等信息事项,应当及时以及准确地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
同时,大家还需要注意下面一个很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任何备案时提供的信息发生改变,应当要及时地在备案系统中同时变更,否则可能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六、正确理解被许可人的一定期限内的合同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冷静期条款。


如何遵守好此条款的规定呢?


那么首先,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要设定有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其次,正确理解被特许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有的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简单地设定被特许人执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条款时,要求被特许人承担很重的违约责任或者需要向特许人支付赔偿金,这种条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设定上述条款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以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六要素仅仅是特许经营行为特别突出的六个方面。特许经营是一门学问,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商业模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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